2007年8月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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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
夏春新 瞿中行

  这份一个多月前下达的行政判决书,余大爷和他70岁的老伴精心地保存着。
  这份判决书,让余大爷夫妇看到了法律的公正。
  余大爷是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万青村人,儿子余某一年多前死于一场意外。
  2005年2月10日,余某经人介绍进入衢州某化工公司工作,在公司驻巨化某厂装卸班工作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多劳多得。
  有了活儿干,工钱能发到,余某做得挺开心。没想到,这份开心仅仅维持了10个月。同年11月9日晚,余某下班开着摩托车回家,不慎与路口的护栏发生碰撞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  余大爷夫妇和儿媳吴某等家人在悲痛之余得知:要获得赔款,需对儿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。于是他们向柯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  柯城区人劳社保局依法受理后,事情却一波三折。“家中经济困难,希望能够尽快拿到钱。” 2006年4月13日,媳妇吴某没和公婆商量,伪造了两位老人的授权委托书,与化工公司私下达成协议,并撤回了工伤认定申请,领取了化工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78000元。
  “儿子的死不能这样不明不白,要得到一个公道的说法。”得知情况后,余大爷和老伴又向柯城区人劳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  去年8月31日,柯城区人劳社保局受理了该起工伤认定案。
  化工公司提交了答辩意见,称余某死亡一事已处理完毕,与余大爷夫妇的委托人吴某达成协议,吴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效力应及于其公婆;而且余某与公司之间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,而是雇用关系。
  柯城区人劳社保局经调查核实认为,余某在该公司从事单位业务内工作,接受管理,领取劳动报酬,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;余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在下班途中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根据我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依法认定余某为因工死亡的决定。
  化工公司不服,提出行政复议。今年1月10日,衢州市人劳社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。1月26日,化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。
 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化工公司与余某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,余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死亡,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法规正确,符合法定程序。该公司称其与余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采纳。据此,判决维持柯城区人劳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。
  一审判决后,化工公司提出上诉。6月15日,衢州中院经公开审理,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,有关余某因工死亡的赔款问题,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。